协会章程
海安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海安市建筑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海安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建筑科研、勘察、设计、检测、培训等单位;建材供应、建筑制品生产、建筑机械制造等企业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本团体工作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凝聚全市建筑行业各方面力量,弘扬张謇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海安新实践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
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海安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海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及省和国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海安市中坝南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开展行业发展情况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相关研究和服务工作;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建筑业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
(六)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组织做好本会会员中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优质工程的评选、推荐、申报工作,表彰和奖励本会会员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建造师和其他优秀人才;
(七)加强建筑业行业信息化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市场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和信息化成果;
(八)发展与外地社会团体的友好往来,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在海安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建筑科研、勘察、设计、检测、培训等单位;建材供应、建筑制品生产、建筑机械制造等企业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且具有一定影响的组织;
(五)个人会员应为建筑行业改革发展、企业管理、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2.经理事会审议通过;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团体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团体工作有知情、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团体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三)制订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罢免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 事 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本会会员或为个人会员;
(二)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单位会员应为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以上企业,诚信守法,社会信誉良好;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爱和熟悉建筑业,热心参与、支持协会工作,社会责任感强,对本企业(或单位)的改革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以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 责 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
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九)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选举或聘任确定;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本团体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本团体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支出;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支出。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海安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8日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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