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筑行业协会、各会员企业:
自《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施行十四年来,针对建筑市场发生的新变化、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行业部分颁布的新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明招暗定、黑白合同、工程质量问题、工期违约赔偿问题、鉴定问题、优先权行使条件问题、放弃优先受偿权效力问题、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等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签订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等。为帮助各企业准确理解《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精神和新规则,掌握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结算管理等举措,更好地防范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市建筑业协会特举办“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专题讲座,现将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内容
(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共26条)的主要内容
1、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2、工程价款结算
3、建设工程鉴定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保护
5、附则
(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共28条)的主要内容回顾
1、合同效力
2、关于合同解除
3、关于质量问题
4、关于工期问题
5、关于工程结算标准
6、关于程序问题
7、生效时间
(三)《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十大新规则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1、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解释第十条)的结算新规则对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2、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及背离中标合同之外的合同的认定新规则(解释第一条)对合同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3、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解释第九条)对施工合同履约证据收集提出的新要求;
4、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处理新规则(解释第九条)对非强制招标工程项目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5、多份合同无效的结算新规则(解释第十一条)对合同签订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6、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规则(解释第三条)对工程质量、工期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7、顺延工期的程序性规则(解释第六条)对工期签证、工期索赔提出的新要求;
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新规则(解释第七条)对承包人工程质量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9、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及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新规则(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对承包人施工合同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10、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规则(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承包人工程款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二、讲座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2月18日全天,
上午8:20报到,9:00上课。
地点:南通绿洲国际假日酒店二楼绿洲厅(南通市港闸区北大街199号)
三、参会对象
各县(市、区)建筑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法务管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讲课老师
顾增平,高级律师,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财政厅首批PPP专家,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客座教授,住建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起草课题组成员。
五、其它事项
本次讲座收取费用300元/人,用于支付租场费、讲课费、午餐费等。报到时收费只收现金,不刷卡。为了节省报到时间,建议提前将费用汇到我会,以便开好发票带到会场。
户 名: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市崇川支行
账 号:32001642736051124916
请各单位将回执报所在县(市、区)建筑行业协会,也可直接报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
联系人:杨俐俐、高世威
联系电话:83518435,81105225(传真)
邮箱:ntjz83518435@163.com
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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